当事人申请鉴定的,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,案件处理终结后,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。鉴定结果不明确的,由申请鉴定方负担。
第四十条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“鉴定费承担”的核心规范,明确鉴定费的垫付主体、负担规则及例外情形。本条通过“申请方先行垫付+结果不利方最终负担+结果不明申请方负担”的三层设计,与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六条(举证责任)、第十五条(证据核实)形成“举证—鉴定—费用分担”的完整链条,旨在平衡当事人鉴定申请权与费用承担能力,避免因“鉴定费顾虑”阻碍事实查明,同时明确责任边界减少后续争议,是“实体公正”与“程序效率”原则在证据认定环节的具体体现。
本条逻辑围绕“鉴定费的‘垫付规则’—‘负担规则’—‘例外情形’”展开,核心是“用‘垫付’降低鉴定启动门槛,用‘结果导向’分配最终责任,用‘不明归申请方’避免推诿”。
1. 适用前提:当事人(申请人或被申请人)申请鉴定(如对工资条真实性、劳动合同签字真伪、工伤伤残等级有争议,需委托专业机构鉴定)。
2. 垫付主体:申请鉴定的一方(无论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,谁申请谁垫付)。
3. 垫付范围:鉴定机构收取的鉴定服务费(如笔迹鉴定费、伤残等级鉴定费),不包括因鉴定产生的差旅费、误工费等间接费用(除非双方另有约定)。
4. 操作要求:申请方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鉴定费垫付凭证(如发票、缴费通知书),仲裁委核实后将鉴定材料移交鉴定机构。
鉴定费的最终负担需待案件处理终结(裁决书/调解书生效、撤诉等)后,根据鉴定结果确定:
鉴定结果直接支持或反驳某一方的主张,对该方不利(即该方的请求或抗辩因鉴定结果无法成立)。
① 劳动者申请鉴定“劳动合同签字为假”,结果鉴定为真(对劳动者不利),劳动者负担;② 用人单位申请鉴定“劳动者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”,结果鉴定为九级(对用人单位不利),用人单位负担。
鉴定机构无法得出明确结论(如“笔迹特征不明显,无法确定是否为同一人所写”),视为“申请方申请目的未实现”,由其承担垫付费用。
劳动者申请鉴定“工资条上的指纹归属”,结果鉴定机构出具《无法确认说明》,劳动者负担。
(如“主张工伤十级伤残”,鉴定结果为九级),则结果对申请人“不利”(因请求未获支持),
。比如申请人主张“伤残十级”,鉴定结果为九级(更接近伤残),其实对申请人有利?不对,需明确:
申请人主张“劳动合同签字是伪造的”(申请鉴定),结果鉴定为“真”(与主张相反),则
被申请人主张“劳动者工资已足额支付”(申请鉴定工资条),结果鉴定为“工资条系伪造”(与主张相反),则
劳动争议中,常因证据真实性(如签字、工资条)或伤残等级有争议导致事实无法查明。若要求“双方各付一半鉴定费”,可能因费用顾虑阻碍鉴定启动。本条“申请方垫付”降低了鉴定门槛,鼓励当事人通过专业手段查清事实。
”的原则(若申请鉴定是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,结果却反驳了自己的主张,理应由其承担费用);结果不明时由申请方负担,避免了“鉴定失败却让对方买单”的不公。
本条与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二条(“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,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、谁负担的原则,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”)保持一致,确保“仲裁—诉讼”程序的费用规则衔接。
:需与争议焦点直接相关(如“鉴定劳动合同第3页签字是否为申请人所写”,而非“鉴定整个合同的真实性”);
:若裁决书明确了鉴定费负担(如“鉴定费2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”),直接向负担方索要;
:若负担方拒绝支付,凭垫付凭证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“财产给付之诉”(案由:追偿权纠纷)。
(参照第十五条“证据审核”),重新鉴定的费用由“异议方”垫付(若重新结果仍不利,由原不利方负担)。
:鉴定事项需与争议事实相关(如“鉴定劳动者的血型”与工资争议无关,不予准许);
:若已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事实(如工资条有劳动者签字),可驳回鉴定申请(避免不必要的费用)。
中单独列明“鉴定费负担”(如“本案鉴定费2000元,由申请人垫付,因鉴定结果对申请人不利,故由申请人负担”);
主要包括鉴定机构的服务费(如笔迹鉴定费、伤残鉴定费),不包括因鉴定产生的差旅费、误工费(除非双方约定或仲裁委指定)。
共同申请视为“共同申请方”,共同垫付(各付一半或协商比例),负担规则同上(结果不利方共同负担,或按责任比例分担)。
调解书中明确约定鉴定费负担(如“鉴定费2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”),按约定执行(本质是双方对责任的自愿分配)。
鉴定费属于“普通债权”,按破产程序申报(可能无法全额受偿),故申请方需谨慎评估鉴定风险。
第四十条通过“申请方垫付—结果不利方负担—不明归申请方”的规则,构建了鉴定费的“成本分摊机制”:
核心价值:本条不是“加重当事人负担”,而是“让鉴定费与责任挂钩”——它让申请方“理性申请鉴定”(考虑结果风险),让负担方“敬畏事实”(避免虚假主张),让仲裁委“高效审案”(用专业手段定分止争)。
实践提示:当事人申请鉴定时需“目标明确、评估风险、留证垫费”;仲裁委需“审查必要、明确负担、规范裁决”。唯有双方遵守本条规则,才能让劳动争议仲裁在“事实清楚、责任明确”中实现公正。